2020 越南海關 總局頒布之海關監督管理領域新法規清單

2020 年簡報單位: 越南海關 監督管理局 (本份譯文如有疑義,請以越文版為主)

原文出處:
2020 海關監督管理領域新法規清單

2020 年越南頒布之海關監督管理領域新法規清單

  1. 越南政府 2020 年 4 月 9 日第 46/2020/ND-CP 號議定規定對於透過東協海關過境系統過境之貨物所適用之海關手續及海關檢查、監查,以落實關於海關過境系統之第7號議定書。第 46/2020/ND-CP 號自 2020 年 6 月 1 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 – 過境貨物之海關手續於東協海關過境系統 (ACTS) 辦理; 海關申報者僅需在出口國透過 ACTS 系統辦理惟一一次海關申報。
    • – 在過境期間,過境貨物須適用擔保、押款之機制。每張過境海關申報單之擔保金額相當於在過境過程中經過各國時,其中一國可衍生最高關稅之 110%。
    • – 透過 ACTS 系統過境之貨物僅能透過越南河靜省吊橋 (Cau Treo)、廣治省勞堡 (Lao Bao )及西寧省木排 (Moc Bai) 等 3 個國際關口自越南輸出至東協其他會員國或自東協其他會員國輸入越南。
    • – 倘企業獲得認證為 “優先過境企業”,企業將可辦理優先過境手續。
      越南海關
      越南海關
  2. 越南政府2020年6月10日第64/2020/ND-CP號議定有關《貨物暫准進口公約》( 伊斯坦堡公約)。第 64/2020/ND-CP 號議定自 2020 年 7 月 30 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 – 規定有關獲得核發暫准進口證( ATA 證冊),及核發、退還之手續。
    • – 使用 ATA 證冊辦理貨物暫時進口再出口、暫時出口再進口之海關手續。
    • – 另外,上述議定還規定核發 ATA 證冊時之保證金,並落實對暫准進口貨物之保證義務。
      越南海關
      越南海關
  3. 2020 年 6 月 15 日第 67/2020/ND-CP 號議定 補充、修正 2016 年 7 月 1 日第 68/2016/ND-CP號議定,規定有關經營免稅店、倉儲條件、辦理海關手續地點、集貨、海關檢查、監察。第 67/2020/ND-CP 號議定自 2020 年 8 月 10 日生效,主要之新補充、修正內容如下:
    • – 補充集貨地點、對郵政貨物、快遞貨物之集中檢查及監察;專用之保稅區;保稅倉儲。
    • – 補充、修正經營免稅店許可證之核發、回收、暫停、終止等條件,認證為保稅區之條件,集裝箱貨運站(CFS);於集裝箱內陸驗關堆場(ICD)辦理海關手續之地點;進出口貨物集中收貨、海關檢查及監察之地點;有關快遞、郵政地點(統稱為倉庫、倉儲、地點)等最小之面積及地點等相關規定;規定有關與管理單位連線之管理軟體、監視器系統 , 認證文件/簽發認證書。
      越南海關
      越南海關
  4. 越南財政部 2020 年 5 月 27 日 第 47/2020/TT-BTC 號公告, 規定有關在 Covid-19 疫情期間進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繳交期限及原產地證明書之型式。第 47/2020/TT-BTC 號公告自越南總理公布越南有 COVID-19 疫情之日起開始生效(即 2020 年 1 月 23 日),適用於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申報之進口報關單,主要內容如下:
    • – 有關繳交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之期限:海關申報人在辦理海關申報時繳交貨物原產地證明書或在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生效之期限內補繳,以享有優惠稅率。在報關單上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之申報方式規定於第 38/2018/TT-BCT號公告。
    • – 貨物原產地證明文件之型式
      1. + 海關機關接受電子簽章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產地證明書之影本/掃描版以適用特別優惠稅率,惟出口國權責機關須通知,並提供核對原產地證明書之網站或其他核對方式。
      2. + 對依第 38/2018/TT-BTC 號公告第 4 條規定屬於原產地須管理之進口貨物: 倘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未獲得簽發正本原產地證明書,海關申報人得以繳交原產地證明書影本/掃描版予海關機關,並對其之真實性、符合標準性負法律責任。
        越南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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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越南總理 2020 年 9 月 21 日簽發之第 27/2020/QĐ-TTg 號決定,規定有關不准存放於報稅區內之進口貨物清單。
    • 根據上述決定,不准存放保稅區之進口貨物清單包括稅則號列為 24.02.20、非越南產地、品牌為 555 及 Esse 之香菸及稅則號列為 22.08.30.00、非越南產地且容積為 50ml 以上之烈酒。
    • 第 27/2020/QD-TTg 號決定自 2020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對於在 2020 年 11 月 15 日前已放進保稅區之貨批,保稅區存放期限依現行法規執行。依海關法第 61 條之規定,保稅區存放期間結束後倘不進行實質出口,即須強制透過當初進口之關口再出口。
      越南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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