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從友廠或是網路下載的 越南員工手冊 ,修修改改後送件,越南勞動廳屢次退件而不知道原因?還以為把台灣或是中國大陸公司的員工手冊或是 越南勞動合約 拿來修改,就可以應付越南的勞動條件?

越南勞動部已於本(2014)年8月29日發布第23/2014/TT-BLDTBXH號公告,勞動局檢查公司行號工廠,如在設立30天後沒有送審企業的企業內規/勞動管理簿/勞動書,將會開罰,如果貴公司還使用前述這種沒有效能的作法,建議交給我們專業的人資顧問團隊來處理,服務直到政府審查通過為止。

越南員工手冊 (企業內規/勞動管理簿/勞動書)鼎盛科技提供三種方案:

  • 完全製作版,或是修改超過300條目以上者。(提供中文,越南文版本)
  • 2/3 – 1/2 修改。(僅提供中文版本)
  • 1/3 修改(僅提供中文版本)

客戶方收到資料後,自行送勞動廳審查。

勞動合約鼎盛科技提供二種方案:

  • 完全製作版(提供中文,越南文版本)
  • 修改版(提供中文,越南文版本)

以上製作版本,客戶提供原始資料,由鼎盛人員顧問團隊判斷訂定。

越南員工手冊(企業內規 勞動管理簿 勞動書)勞動合約 製作

上圖:部份修改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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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員工手冊(企業內規/勞動管理簿/勞動書)相關條文:

越南勞動部已於本(2014)年8月29日發布第23/2014/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本年1月16日第03/2014/ND-CP號公告,有關勞動法就業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10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1998年4月15日第06/1998/TT-BLDTBXH號、1999年12月6日第29/1999/ TT-BLDTBXH號、2003年9月22日第20/2003/TT-BLDTBXH號公告。前列第23/2014/TT-BLDTBXH號公告計有8條,其中謹將涉及雇主條文重點內容摘譯如次:

  1. 適用範圍(第1條):本(第23/2014/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第03/2014/ND-CP號公告,有關增加創造就業指標、選用勞工、僱用勞工報告及員工手冊(企業內規/勞動管理簿/勞動書)之管理的規定。
  2. 適用對象(第2條):本公告將適用於第03/2014/ND-CP號公告第2條規定的對象。
  3. 選用勞工的手續程序(第5條):
    1. 第03/2014/ND-CP號公告第7條第1及4項規定公開佈告事,可透過下列形式之一為之:
      1. 於選用勞工的企業總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張貼;
      2. 於媒體上進行通知;
    2. 第03/2014/ND-CP號公告第7條第2項a點規定之徵選勞工登記書,得依據本公告附表4的表格格式為之。
    3. 依據第03/2014/ND-CP號公告第7條第5項規定,具有退還參加徵選勞工文件需求的勞工,應自通知選用勞工結果起後的30天期限內,以書面提出要求。
  4. 僱用勞工報告(第6條):
    1. 第03/2014/ND-CP號公告第8條第1項規定,當投入活動時雇主執行僱用勞工申報事,得依本公告附表5的表格格式為之。
    2. 依據第03/2014/ND-CP號公告第8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5月25日及11月25日前,按本公告附表7的表格格式,提交變更僱用勞工情形之報告。
  5. 製作、管理及使用員工手冊(企業內規/勞動管理簿/勞動書)(第7條):
    1. 自開始投入活動起後的30天期限內,雇主應製作企業總辦公室、分支機構及代表事處駐地之員工手冊(企業內規/勞動管理簿/勞動書)。
    2. 雇主可選擇使用符合於管理要求之紙本或電子版本形式的員工手冊(企業內規/勞動管理簿/勞動書),惟應確保勞工下列的基本內容:
      1. 姓氏、姓別、出生年份、國籍、地址、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2. 專業技術水準;
      3. 技能水平等級;
      4. 職場;
      5. 勞動合約類別;
      6. 開始執勤時間;
      7. 參加社會醫療和失業保險;
      8. 薪資;
      9. 晉級、晉薪;
      10. 年度休假天數,理由:
      11. 加班時數(適用於正常工作天數、例假、年假、國定假日);
      12. 享受社會和醫療保險制度;
      13. 學藝、訓練、培養、提陞技能水平;
      14. 勞動紀律、物質責任;
      15. 勞動意外、職業疾病;
      16. 終止勞動合約時段及理由。
    3. 當勞動合約生效時,雇主負責充分填寫勞工個人信息,且當有變更信息時,則應予及時補正。
    4. 雇主負責符合使用目的管理和使用越南員工手冊(企業內規/勞動管理簿/勞動書),且當政府相關機關、勞動部清查官、駐地勞動廳、勞動科要求時出示。
  6. 新舊法適用規定(第8條):對於在本公告生效前而已成立並投入活動的企業、機關及組織,則雇主應於本公告生起後的30天期限內,製作屬於其總辦公室、分支機構及代表辦事處駐地的員工手冊(企業內規/勞動管理簿/勞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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